关于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务管理规定
考核命题
第一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选用教材命题,每门课程至少命分量相等、水平相同的三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试题必须经院(系)主管领导审定、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条 试题要富于启发性,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状况,同时也要注意考核学生独立思考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分量要适当。
每套试题应有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三种类型的试题,三类试题分量的比例原则上为6:3:1。
试题量一般为两小时。
考核形式
第三条 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个别课程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也可采用开卷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建立主干课程试题(卷)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函授、夜大学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面授、网络课程学习,完成作业,均可取得考试资格,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以补考两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考试旷考和违纪的学生只能参加跟班补考。
考核组织
第八条 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具体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的考核工作领导委员会,对巡视员进行考前统一培训;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成立由站(中心、部)负责人任主考、副主考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第九条 学生需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经批准同意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
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的第四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五周之内进行。
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的第九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五周之内进行。
第十条 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跟班补考。跟班补考原则上须跟同专业低年级一同补考。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要严密准确,考场布置应符合单人、单桌、单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和考生比例一般为 1:15。
第十三条 学生需带学生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除批准免修免考课程外,一律实行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论文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优良率一般不超过50%。
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参加答辩才能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缓考课程的补考成绩及重修课程的成绩视为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不及格、考试作弊而参加补考的课程,考核及格者,成绩均按60分登记;留级、休学和转专业学生在原班级学习且取得成绩的课程,学院予以承认,并在新班级登记成绩时,按考核或补考成绩如实转载;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在课程考核之前作出,原始成绩记录等有关材料在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保存备查。参加统考、抽考课程的平时成绩,必须在考试之前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违纪,该门课程分别以“0”分、“旷考”、“违纪”登记;平时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在两个以上学期修读的一门课程,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按学期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需将已在原校学过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报继续教育学院。与我校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所开设相同的课程,学院将予以承认,并登记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以等级成绩形式登记。成绩与等级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1) 百分制考核成绩 等级成绩
95≤成绩≤100 A+
90≤成绩<9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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