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保障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央财经大学学杂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费是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报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且参照各地收费标准及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是根据每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数收取。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纳本学年学费。
第四条 学生应先缴纳学费,才能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缴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缴纳学费采取委托银行划款、缴费平台收费两种方式。函授学生的学费由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和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代为收取。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和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将收取的学费汇缴学校后,学校根据缴款学生名单,向各站(中心)开具正式发票。夜大学学生的学费由学生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第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免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费。
第七条 申请复学者,应按新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八条 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当年的学费,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当年收取学费的标准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退费一律凭正式发票办理,对于同意退费的学生,学校在期末统一按如下规定办理退费:
(1)学生在开课前提出退学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可以退回本学年的全部学费或本学期学费;
(2)学生在开课后提出退学申请并获得同意的,该学期学费不予以退还;
(3)新生因前置学历有问题且学历认证未通过,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参照上述(1)、(2)款办理。
第十条 办理退学必须当年提交退费申请,跨年度不再做退学费处理。
第十一条 因犯有错误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其已缴纳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二条 留级学生须按其新的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凡是从我校转往外校者,应结清学费;从外校转入我校者,按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凡因工作调动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在我校所属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之间转站者,转入站(中心、部)不得以学费归属为借口拒收,因转站产生的学费和手续等相关事宜由两站(中心、部)之间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学费缴纳不足的学生,应在毕业前补足所欠费用,否则缓发或不发毕业证(结业证),并不予报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缴费管理规定(修订)》(继教院字〔2010〕3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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