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三)新转入年级和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未修习过课程需补修。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休学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复学,学生应提供复员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复学申请,各函授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转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留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自愿申请留级,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留级,但留级年限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超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留级的学生在缴清正常学制(2.5年或5年)学费的基础上,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所降至年级当年的学费。
未连年招生或虽连年招生但专业不同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可视情况将留级学生转入相近专业、转站学习或原班级试读,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逾期不注册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学校规定范围内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退学应将学校颁发的学生证交回所在站点。
第七节 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评选办法》,每届学生毕业时由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予以审批和表彰。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八)在报名、注册、免修、考试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站点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及其它处分细则等与处分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学校规定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或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可按结业处理,由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录取时新生登记表上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入学后如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者,应于在学期间通过所属站(中心、部)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注明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其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形式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备案,最终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查询。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一经遗失,不可补办,只能学院开具证明。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未尽事宜,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继教院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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