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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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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根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不予办理有关学籍的相关手续(含休学、复学、转学等)。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校所属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十一条 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不论何种原因,专科起点升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四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七年。超出最长修业年限者,一律做注销学籍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经过批准。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请假未获批准或未提申请而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旷考课程学生只能跟班补考。

    第十六条 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 “旷考0”分或“违纪0”分登记。考试违纪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函授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跟班补考机会。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据实登记;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不及格、考试作弊者,经补考、跟班补考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登记。

第四节 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往其他学校学习者,须将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交所在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各站(中心、部)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将加盖学生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学生档案及录取新生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者,同意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在原校已修读与我校所开设相同的课程,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编入班级已开设过而该生在原校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办理转学手续者,一般应在本学期注册前办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最后学年的;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它国家规定不予转学的原因。

    第二十条 学生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申请在我校所属各函授站(中心、部)之间转站学习,不得在期中提出申请,应在下学期注册前办理转站手续。转站前须征得转出、转入站(中心、部)双方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习,学习形式发生转变者也随之变更,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者,可向所在站(中心、部)提交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且必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或从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者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转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各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存档;

(二)复学者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或未招生,可转往相同培养层次属性中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同层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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