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押题练习及答案(一)
一、简答题
1.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债的种类。
3.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二、论述题
4.试述物权的效力。
【参考答案】
1.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的权利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地役权的权利客体通常是土地。
(3)地役权的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6)地役权具有期限性。
2.根据不同的标准,债的种类主要有:
(1)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按照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3)按照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照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按照债的标的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按照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3.(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4.(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为。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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