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练习试题(七)
一、简答题
1.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2.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3.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夫妻扶养义务。
二、论述题
4.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参考答案】
1.(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己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合同有效。
2.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倮。它是为弥补特别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3.《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2)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4.(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业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得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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