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考前温馨提示
3.儋州市疫情管理措施动态调整须知
10月17日,儋州调整省外来(返)人员防控措施。7日内有省外中高风险区或参照中高风险管控区旅居史的人员,暂不进入儋州市。已进入儋州市的,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宾馆、单位报备,并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在上述对高中风险区、重点涉疫地区等来(返)儋州人员实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上,7日内有其他省外旅居史的人员经查验体温、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1次核酸阴性证明无异常后,可进入儋州市,抵儋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宾馆、单位报备,并实施3天2检(不包括入琼关口的落地检,每次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主动落实健康监测,期间不到人群密集场所、不聚集、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续按照常态化核酸检测要求每72小时自觉完成至少1次核酸检测。
(八)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我局将适时根据海南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防控要求,对考试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并在我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发布提示,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告,了解我省疫情防控和此次考试的最新防疫要求。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地点:考生须在本人报名点所归属考区安排的考点(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接受身份识别验证进场参加考试)。
三、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如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本次考试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省考试局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手机统一放置在考场手机挂袋与本人座位号对应的口袋中。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接受核验。
5.领到条形码、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当认真检查,发现分发错误或印刷错漏、字迹不清、装订缺页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答题前,须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无误后,将其横向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迹笔在试卷和答题卡对应栏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作答选择题时,应用2B铅笔将自己选择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涂满、涂黑,否则无效,需修改的须用橡皮擦干净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选择题时,应在各题目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超出答题区域或在试卷、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8.请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不可折叠、损毁,否则由此而影响网上评卷结果自负。
9.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得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静待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并发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
四、学法守法、诚信考试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和诚信考试意识,切实履行考前签订的承诺书,切不可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和底线。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如下,供考生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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