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四)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如有转学的学生,转学手续按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由继续教育中心进行毕业鉴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交清学习期间应交费用,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颁发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函授)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冀教学【2018】13号文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证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证系在籍生证明身份的证件。持证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后,应立即向继续教育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经学校批准方可补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需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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