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考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真题答案
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
民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事实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主要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出现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例如,签订合同、实施代理等。
2.【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企业法人终止原因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68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我国民法渊源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制定法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如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际条约。我国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的效力。
4.【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5.【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6.【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普通合伙人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普通合伙是指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7.【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平等原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8.【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滥用代理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9.【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请求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10.【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宣告失踪条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1.【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表见代理法律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12.【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流通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13.【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保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14.【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权客体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上的物,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物是一切财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不仅为物权的客体,而且涉及其他财产关系。民法上的物,除了具有物的自然属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物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3)物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4)物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15.【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间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16.【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可分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17.【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约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18.【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用益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9.【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担保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以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20.【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形成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形成权,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21.【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定金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2.【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馈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也称单数主体之债。
23.【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让与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莫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24.【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互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发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5.【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租赁合同期限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得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6.【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人格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人身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7.【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隐私权的知识点。
【应诚指导】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范围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28.【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撤销婚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9.【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嘱形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A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主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0.【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法定继承顺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1.【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到名誉权,可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
32.【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责任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3.【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共同侵权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5.【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高度危险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祓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简答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6.答案要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7.答案要点:
(1)自卫行为: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38.答案要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三、论述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9.答案要点: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四、案例分析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40.答案要点:
(1)有权,因为乙的行为影响了甲的房屋通风和采光,侵犯了甲的相邻权,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加盖的建筑物。
(2)本案属于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
41.答案要点:
(1)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洼》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的损害应由甲、乙双方根据自身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甲翻越马路隔离带横穿马路,乙在骑车时查看手机,未能及时发现甲,甲、乙双方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自身过错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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