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成人高校招生实施办法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年满25周岁以上的人员。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6.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8.回族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9.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疆内成人高等院校的,单科成绩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值不累加,按最高一项计算。
11.符合照顾政策考生必须提供相关证书的原始证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成人高考总成绩。考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
(六)投档与录取
1.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按1:1.2的投档比例投档。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招生学校按计划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及专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生源不足的院校在征集志愿录取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自治区2021年招生计划总数内,依据考生的征集志愿进行录取。
2.录取原则
(1)已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二次投档录取。
(2)专升本统考科目不相同的专业之间不能调剂生源。
(3)生源调剂后仍不足的院校可进行计划调整。因生源不足,学校可以不完成招生生源计划。
(4)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在网上系统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及时向教育部报送2021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十一、招生经费
(一)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在各地教育支出中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二)对参与制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其 它
(一)对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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