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2020年(2021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七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按有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可向原函授站(点)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函授站(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及程序执行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027-81293166;湖北经济学院网址:http://www.hbue.edu.cn;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jxjy.hbu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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