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成人高考资讯问答
▲我省采用什么样的考试方式?
我省现行采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方式,答题卡样式如下:
(以语文答题卡首页为例,其他考试科目格式相同)
▲考生能否查卷?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我省阅卷工作由省考试局组织进行,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将在报名系统上公布,考生可在有效期内凭报考卡自行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录取分数线如何划定?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局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招生规模(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成人高校招生录取遵循哪些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局在录取时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成人高校招生以什么方式、于什么时间录取?
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于12月底结束。
▲成人高考招生录取采用怎样的投档方法?
省考试局按时向招生学校提供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和专业分布情况。招生学校据此制定分专业招生方案,并向省考试局提出投档要求,通过审核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投档。投档分二轮进行:
第一轮:将根据各学校各科类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向招生学校调配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轮:对按招生计划投档后还缺档的学校,将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调配第二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
▲录取通知书如何发放?
由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根据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收信人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入学复查有何规定?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成人高考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理?
成人高考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为了便于学习,现摘录如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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