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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北省成人高考报考须知—考试及评卷工作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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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非经允许不得离场。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考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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