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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新疆招生网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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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取时,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考生成绩和考生志愿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各成人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六)投档与录取
 1.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按1:1.2的投档比例投档。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招生学校按计划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及专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按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生源不足的院校在征集志愿录取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自治区2020年招生计划总数内,依据考生的征集志愿进行录取。
 2.录取原则
 (1)已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二次投档录取。
 (2)专升本统考科目不相同的专业之间不能调剂生源。
 (3)生源调剂后仍不足的院校可进行计划调整。因生源不足,学校可以不完成招生生源计划。
 (4)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中的主要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可免试就读我区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州、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年满25周岁以上的人员。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以考生本人身份证或户籍信息为准,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6.回族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8.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疆内成人高等院校的,单科成绩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值不累加,按最高一项计算。
 10.符合照顾政策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考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及时向教育部报送2020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十一、招生经费
 (一)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在各地教育支出中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
 (二)对参与制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其 它
 (一)对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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