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数学考试,但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考试依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20年版)》命题。专升本的日语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其他均为全国统考科目。专升本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见附件2)执行。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
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日期为11月5日和6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三)考试组织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2022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
评卷工作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施网上阅卷。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打印本人考试成绩。
五、录取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招生规模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省高起本、高起专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加试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统考成绩高低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另行制订录取规则的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高起专的公安类招生院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和劳教管理专业,如在统一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低于同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外语、外经、外贸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录取工作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应根据成人高校办学特点,制定录取原则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计划的105%比例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在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招生院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三)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间为12月
第一批:高起本、专升本专业;
第二批:高起专专业。
(四)免试录取和投档照顾政策
免试录取和投档照顾政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2〕70号)执行。
(五)录取审核
招生院校在浙江省录取的新生名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盖章,各院校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的本年度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浙江开放大学部分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已被浙江开放大学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类型成人高考录取。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其他
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
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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