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属于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自学考试获得本科毕业证后一年之内,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完成函授教育或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之前: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5年有效期内),或参加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山西省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在60分(含60)以上的合格者,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英语(二)”或第二外语(日语、法语)考试且成绩在60分(含60)以上的合格者。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学士以上级别学位者可免考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免考成绩统一认定为60分,认定时间为获取毕业证前一年的6月1日或12月1日。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学位综合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
二、学位申请时间
函授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颁发日期为准)的5月或11月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一年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者(自学考试监狱考生除外);
(二)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毕业论文或实践考核未通过者。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山西农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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