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湖南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位[2019] 20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88]学位字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主要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经分委员会资格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
(二)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按规定年限或要求完成本科教学(考试)计划中各项学习任务,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学生通过以下外语考试之一:
1.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者;
2.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3.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
(四)外语专业通过第二门外国语考试者;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格及以上者。
(六)通过学业水平测试者。
(七)没有违反上级其他学位条例相关规定者。
第四条 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三年内可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填写《湖南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自考所学专业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致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对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授予相近专业学士学位。
(二)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毕业资格、综合表现及学士学位外语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并提交学士学位申报情况的报告,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继续教育学院盖章后,呈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名单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分委员会的补充说明,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投票方式作出裁定。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填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 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由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实施细则有悖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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