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沈阳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音乐学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为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规及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取得沈阳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且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包括受到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三)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或累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四)作肄业、结业处理者;
(五)其他原因经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根据《沈阳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沈阳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表》,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并按规定期限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名单及其《沈阳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表》报送至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至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拟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最后审定,作出相关决议。
(五)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
(六)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取得的学士学位作撤销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
(一)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包括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者;
(二)受过记过处分,且未解除者。
第八条 缓授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
(一)对上述不受理学位申请情况者暂不授予学位。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如下:
1.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者,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已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受过记过处分者,申请解除处分,且处分已解除;
2.本人提出学位申请;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4.表决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处理:
1.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
2.发现论文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不授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一)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以及不符合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
(二)未通过首次论文评审,且在限期内经修改、重新评审仍未通过者;
第十条 撤销学位
(一)审议范围
1.对已经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确有严重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文件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申请者在申请时确有不符合沈阳音乐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事实的;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学位论文抽样检查中不合格者。
(二)审议程序
1.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次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书面报告;
3.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并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沈阳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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