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潍坊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应在正考时一次性通过,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及补考现象,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参加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学位课程水平测试,且每门课程的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且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六)在籍期间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牵头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联考,成绩合格;
2.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的合格证书;
3.学校在省外设置的函授站,须参加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者。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 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或函授站提出申请。
(二) 二级学院或函授站初审
由所属二级学院或函授站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
第五条 其他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在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原则上与毕业证颁发时间在同一年度。
第六条 经学校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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