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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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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授予条件

第四条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且全部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在其完成主修专业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修读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该专业双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

(三)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籍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2.毕业论文重合率检测合格且答辩通过;

3.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的课程考试(其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项培养任务,学位论文答辩前修满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和答辩,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六条学位评定与授予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评定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及学位申请相关材料;硕士学位申请者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及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是否符合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提交的拟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拟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对拟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可颁发学士或硕士学位证书。

(六)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及归档等事宜,研究生教学部负责办理硕士学位证书及归档等事宜。

(七)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学位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的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待其取得毕业资格,换发毕业证书后,可以补授学士学位。其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报告。

接到复议报告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将责成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九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且该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注销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上的相关学位授予内容,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学校对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院系指定的不少于两个证明人的签字认定的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已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的官方网站公布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学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对于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处理和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航校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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