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之美,进学有为——学历提升!
搜题 > 专科起点本科 > 民法  > 案例题

全国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题: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杏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题目:【案例分析题】

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杏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


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加胡某没有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田某的夫妻关系,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点击进入成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在线题库做题>>

小编推荐: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考科目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命题,点此查看》》更多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


诚为径教育成考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有兴趣一起学习互助的考生可以【点此】进QQ群进行交流。

 

  感谢您阅读全国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题: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杏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本文出自:诚为径教育,转载需带上本文链接地址:https://chengkao.cwjedu.com/st/6512

温馨提示: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诚为径教育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学历问题咨询

咨询老师

诚为径教育为广大成考考生提供全国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题: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用户协议 网站地图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628
版权所有:湖南晨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4301042021097号

免责说明:本站部分内容由诚为径教育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