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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题: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题目:【论述题】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参考答案】

(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业已发生,而不是处

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得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四、案例分析题。

40.(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根据法的溯及力,当年《民法总则》未出台,适用2年诉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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