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真题答案
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
民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合同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2.【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3.【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营利法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4.【答案】A
【考惰点拨】本题考查了有限合伙设立主体要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5.【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权利形成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形成权,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7.【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出现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8.【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权利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9.【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代理的类型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依据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走代理、授权代理。
10.【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行为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报酬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11.【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有限合伙出资要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2.【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分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13.【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权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14.【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占有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都属于有权占有。
15.【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孳息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得到的利息等。
16.【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质押标的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质押以动产及权利为标的。
17.【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因管理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无因管理成立,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18.【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消灭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19.【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要约的生效时间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来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0.【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一般保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1.【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保全措施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2.【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货运合同的特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劳务活动,绝大多数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特征:(1)收货人是货运合同的特殊当事人;(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3)货运合同为诺成合同。
23.【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隐私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范围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24.【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人身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25.【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6.【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姻亲关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律行为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与对方的亲属以及双方的亲属之间互为姻亲关系。
27.【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丁遗产的范围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详细列举了遗产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8.【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代位继承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9.【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受遗赠人的范围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受遗赠人的范围极其广泛,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30.【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嘱的有效条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当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即便后来丧失,遗嘱仍为有效;在设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即便后来恢复,如果没有追认,也不能认为遗嘱有效。
31.【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2.【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一般侵权行为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33.【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4.【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5.【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件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简答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6.答案要点: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37.答案要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辜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8.答案要点: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论述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9.答案要点: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案例分析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40.答案要点:
(1)取得。因为即使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合法。因为甲在汽车修好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依法取得该汽车的留置权。
41.答案要点:
(1)有权。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有权。因为虽然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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