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人高考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
民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有限合伙设立主体要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撤销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54奈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甲因重大误解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4.【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要约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5.【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6.【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生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买卖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的情形。
7.【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权利形成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形成权是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8.【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9.【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埋藏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所有权人不明的物,而隐藏物是指隐藏于土地之外的其他物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
10.【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物权法》善意取得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
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故本题属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第(2)的情形,吉他的所有权属于丙。
11.【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可分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12.【答案】B .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动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13.【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扣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4.【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所有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5.【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共同共有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严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用益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17.【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担保物权从属性特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18.【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变通运输工具;(71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9.【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占有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占有,如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20.【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的类型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21.【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定金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正当双倍返还定金。
22.【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23.【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先履行抗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4.【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租赁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私
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5.【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牧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6.【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权人之代位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7.【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权转让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第81奈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8.【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产的处理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9.【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继承人顺序妁知识点。
【应试指导】《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0.【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隐私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范围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1.【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2.【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如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3.【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责任主体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4.【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共同侵权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5.【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姓名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简答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6.答案要点: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2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3分)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分)
37.答案要点:
(1)末授权之无权代理。(2分)
(2)越权之无权代理。(2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3分)
(4)表见代理。(3分)
38.答案要点: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分)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2分)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2分)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2分)
(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2分)
三、论述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39.答案要点:
(1)请求确认物权。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一是确认权属;二是确认内容。(4分)
(2)请求返还原物。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4分)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分)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遭到他人的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使物回到原来的状态。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埋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4分)
(5)请求损害赔偿。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4分)
四、案例分析题
【评分参考】按要点给分。若未按要点作答,只要意思正确,也应给分。
40.答案要点:
(1)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4分)因为乙男利用胁迫的方式达到与甲女结婚的目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分)
(2)能。(4分)因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甲女请求撤销与乙男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4分)
41.答案要点:
(1)是。(4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乙家具城因火灾不能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构成了违约,所似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分)
(2)有。(4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货款。(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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