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
学院占地938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700余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08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80个,教学设施齐全,生活设施优良,校园环境幽雅,是“浙江省十大最美校园”之一。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外聘教师1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3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约占总数的85%。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000余人。
当前,学院秉承“进德修业,与时偕行”的校训,遵循“立足浙江、依托母体、创新发展、塑造特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育、产教融合、开放协同”的办学理念,培养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正朝着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不断奋进。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办学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考招生代码为 452 。
第四条 学校具有成人专升本层次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采用函授学习形式,下设3个专升本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成人教育毕业文凭;本科生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20年学校面向全省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学校名称 | 省份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培养层次 | 学习形式 |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 浙江省 | 020301K | 金融学 | 专升本 | 函授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 浙江省 | 120201K | 工商管理 | 专升本 | 函授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 浙江省 | 120203K | 会计学 | 专升本 | 函授 |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成人高考报考条件参照《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外语考试科目为英语。
第九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免试录取和投档照顾政策参照《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需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专升本的新生还需持专科文凭原件,符合照顾政策录取的新生还需持有关证明原件。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成人高考录取的新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经管类每生每年297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zjzs.net。
第十四条 成人高考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大创园B302室),邮编:314408。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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