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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2021年四川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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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本堂考试终考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十)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若有考生继续作答,考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请考生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以下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7)51号)文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关于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第1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2条,第3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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